行政中心組織活動總覽

全面解析行政中心組織架構、會議體系與活動自治條例


《行政中心組織條例》條文總覽

一、 法源依據與組織定位(第 1–3 條)

  • 法源依據: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制定。
  • 機關定位:行政中心為辦理學生自治事項之最高行政執行機關,行使章程賦予之職權。

二、 核心領導與組織架構(第 4–5、7–8 條)

  • 正副會長: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指揮監督各部門及部員);置副會長一人(襄理會務)。
  • 秘書長: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襄助會務。
  • 部門首長:各部門置部長 1 人(綜理部務並監督部員),並得置次長 1–2 人(襄理部務)。
  • 任務編組: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任務編組(設置要點另定)。

三、 職務代理機制(第 10–11 條)

  • 會長代理順序:
    • 會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
    • 正副會長皆無法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一名部門首長代行。
  • 部門首長代理:
    • 首長出缺或請假時,由副首長(次長)代理。
    • 正副首長皆出缺或請假時,由會長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四、 部員甄選與名額規定(第 9 條)

  • 資格限制:限一、二年級會員擔任。
  • 名額分配:總名額由學務處訓育組定之;各部門名額由行政中心視需要調配。
  • 甄選時程:每學期開學日起 20 日內辦理甄選,甄選後 7 日內公布名單並報學務處備查。

五、 會議體系與運作(第 12–15 條)

  • 行政會議(最高決策會議):
    • 組成:正副會長、各部門正副首長、會長指定人員(由會長召集並任主席)。
    • 必經決議事項: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列、提出於學生議會之議案與報告、組織條例與部門法規修正案、跨部門共同事項、會長交辦及重大會務。
  • 部務會議:由部長召集,原則上每月舉行 1 次(得召開臨時會),由該部門全體幹部與部員參加。
  • 會務會報:定期向全體部員說明工作進度,由秘書長編入學期行事曆統籌規劃。

六、 顧問制度(特別職務規範)(第 16 條)

  • 聘任資格與任期:
    • 應聘:前任會長、副會長。
    • 得聘:三年級曾任各部門正副首長者。
    • 任期:聘任至畢業日止。
  • 職務內容:承會長之命提供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之撰擬、審核與會務諮詢。
  • 法規豁免(四大特例):
    • 非編制內部員。
    • 不發給職務證明。
    • 不佔用學務處訓育組定之幹部與部員名額。
    • 不受「學生議員不得兼任」之限制(顧問可兼任學生議員)。

《行政中心活動自治條例》條文總覽

一、 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第 1–2 條)

  • 立法目的:保障會員參與權利、確立活動法據,並確保活動資金流向與活動地位。
  • 適用範圍:
    • 適用於行政中心及其下屬部門舉辦之活動。
    • 獨立部門若另有活動規定,從其規定;若無規定則準用本條例。

二、 活動類別與公告規範(第 3、4-1、4-2 條)

活動主要分為競賽評比類、講座表演類及其他,並規定不同的資訊公開要件:

  • 競賽/評比類(須公布「活動簡章」):
    • 應載明資格限制、報名截止、賽制/評分規則、晉級與評審/裁判產生方式、獎勵辦法。
    • 特別規定:若主辦方欲使用優勝作品,簡章中必須載明額外報酬之計算方式。
  • 講座/表演類(須公布「活動公告」):
    • 應載明講座主題/表演內容、講者/表演者簡介、進行方式及負責人聯絡資訊。

三、 總召團隊與幹部責任(第 5 條)

  • 人員編制:由會長指派會員 1 人擔任總召集人,得設至多 2 人擔任副總召集人。
  • 強制兼任規定:總召或副總召中,必須至少有 1 人為「活動部部長」。
  • 部長責任:活動部部長對活動辦理負有知情義務,並應接受學生議會之監督。

四、 議會監督與財務審查(第 6–7 條)

  • 企劃書備查與質詢:
    • 活動前須檢附包含活動流程、內容及經費預算明細表等 8 項要素之企劃書送學生議會備查。
    • 學生議會活動委員會得要求總/副召集人及相關人員列席業務質詢進行說明。
  • 財務報表義務:有義務向學生議會提交預算表、決算表及收支明細表,具體表件形式由活動部部長決定。

五、 會員權益與施行(第 8–10 條)

  • 公假保障:活動若使用到上課或午休時間,行政中心應提供參與會員公假之核銷與證明。
  • 實施細則:活動部得視各活動辦理情形另訂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