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與選舉罷免機關規範
1. 第一章 總則(副會長補選特例)
- 雖然選務統一由選委會辦理,但若發生「副會長缺位補選」,法律特別劃歸由學生議會直接辦理,不經由選委會(第 4 條但書)。
2.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選委會細節規範)
- 主任委員產生與代理:主委得由會長兼任,或由會長就副會長、行政中心秘書長或各部長中指定一人擔任;出缺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第 5 條第 1 項)。
- 委員退場(免職)機制:委員若有無法執行職務、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即可免除其職務(第 5 條第 4 項)。
- 重大爭議案件表決門檻與意見書:一般決議須全體委員 $\frac{1}{2}$ 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重大爭議須達全體委員總額 $\frac{2}{3}$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委員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一併公布(第 9 條)。
- 選務人力調用與預算歸屬:選委會於辦理選務期間,有權調用行政中心部員;選委會經費編列於行政中心「自治部」預算項下(第 10、11 條)。
二、 議員與會長選舉流程規範
1. 選務籌備與公告階段(選前 30 天起)
- 成立選舉委員會:由 11 人組成(主任委員 1 人、行政中心代表 5 人、學生議會代表 5 人),負責全校選務規劃、監督與獨立執行。
- 發布選舉公告(選前 30 日):選委會於任期屆滿 30 日前發布公告,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與起止時間。
- 編造選舉人名冊(選前 7 日):委託教務處註冊組依據在學學生資料編造名冊(載明姓名、學號、班級)。
2. 候選人登記與審定階段(選前 25 天~競選前)
- 發布登記公告與受理登記(選前 25 日):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登記期間不得少於 5 日(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原則上須為一年級下學期學生)。經登記後不得撤回。
- 資格審定與抽籤決定號次:選委會審定候選人資格後,於候選人名單公告 3 日前進行公開抽籤決定號次(同額競選者免抽,直接為 1 號)。
- 公告正式候選人名單:於競選活動開始前 1 日正式公告審定通過之候選人名單。
3. 競選活動階段(選前 15 天~選前 1 天)
- 競選活動期間:投票日前 1 日向前推算 15 日為競選期。
-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選委會於競選期間舉辦(每人發表時間不少於 5 分鐘,得透過校內電視廣播辦理;若經全體候選人同意可免辦)。
- 編印與發送選舉公報(選前 2 日):彙整號次、照片、經歷(50字內)、政見(200字內),於投票日 2 日前送達各班級並張貼。
- 競選規範與限制:每日上課時間及午休時間禁止公開競選;教學區活動禁止使用教室外之擴音器;投票日當天全面禁止任何競選活動。
4. 投票與開票階段(投票日當天)
- 投票所設置與運作:憑本人學生證,或穿著繡有本人學號之制服/運動服,於名冊簽名後領票。使用選委會製備之專用圈選工具劃記,圈選後不得將內容出示他人,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
- 加封與移送票匭:投票結束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監察員將票匭貼封條加封,連同用餘票及名冊移送至統一開票所。
- 集中唱名開票:當眾唱名開票,現場須有校方教育人員至少 1 人協同監票,且開票過程須全程錄影存證。
5. 當選判定與結果公告階段(投票日後 7 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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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門檻審定:
- 會長、副會長:相對多數(高票者)當選;若為同額競選,得票率須達全校選舉人總數 15% 以上。
- 區域議員:按名額依得票高低順序當選;若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名額,得票數須達特定門檻(得票數 $\ge$ 該選區應選名額 $\div$ 選舉人總數 $\times 8\%$)。
- 不分區議員:政黨得票率達 5% 以上者依比例分配席次。
- 聲請重新計票(選後 3 日內):若最高票與次高票差距在有效票數 1% 以內,次高票者得於投票日後 3 日內聲請重新計票,選委會須於 5 日內完成重計。
- 公告選舉結果:選委會於投票日後 7 日內正式公告選舉結果。選票及名冊按規定保管 1 至 3 個月。
三、 罷免機制與程序規範
前提條件:被罷免人須就職滿 3 個月以上,始得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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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案階段(門檻 1%):
- 發起提案: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推舉 1 人為領銜人,檢附罷免理由書(1,000 字內)及提案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
- 提案人數門檻:提案人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
- 查對與補提:選委會於 5 日內完成查對,若人數不足,通知領銜人於 5 日內補提(以 1 次為限)。
- 領取連署格式:符合人數後,領銜人須於收到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視為放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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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連署階段(門檻 5%):
- 徵求連署:領取格式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連署並送件(原提案人不得重複參與連署)。
- 連署人數門檻:連署人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5% 以上。
- 查對與宣告:選委會於 5 日內查對連署名冊,不足者得於 5 日內補提 1 次。查對通過後,選委會正式宣告罷免案成立。
- 【防騷擾機制】:若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未限期領取格式或逾期未送件,原提案人 1 年內不得對同一人再提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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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答辯與公告階段:
- 被罷免人提出答辯:罷免案宣告成立後,選委會送交理由書副本,被罷免人得於 7 日內提出答辯書(1,000 字內)。
- 發布罷免公告:選委會於答辯期滿後 5 日內發布公告,載明投票日期時間、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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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票與開票階段(成立後 20 天內):
- 投票時程:罷免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20 日內舉行。
- 投票方式:罷免票刊印「同意罷免」與「不同意罷免」兩欄,憑學生證或制服/運動服領票圈選。
- 投開票準用規定:準用一般選舉之規定(含秘密投票、加封票匭送至統一開票所當眾唱名、校方人員監票及全程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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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果判定與罷免效力:
- 通過門檻(須同時滿足):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5% 以上。
- 罷免生效:被罷免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刻解除職務。
- 參選限制:會長/副會長不得參加該次補選;議員 6 個月內不得為補選或次屆議員選舉候選人。若罷免遭否決,在剩餘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
四、 第四章 選舉罷免申訴(司法救濟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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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類型與特定期限:
- 選舉 / 罷免無效(選務違法):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提議人,須於結果公告後 5 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第 68 條)。
- 當選無效(票數不實 / 強暴脅迫):同一選區候選人須於 5 日內提起(第 70 條)。
- 當選無效(資格不符):因候選資格瑕疵提起當選無效者,申訴期限特別放寬至 30 日內(第 71 條)。
- 罷免通過 / 否決無效:被罷免人或領銜人於 5 日內提起;若罷免通過經宣告無效確定,被罷免人恢復職務(第 74 條)。
- 局部無效機制:若選務違法僅存在於局部(例如單一投票所),僅宣告該局部無效並就該部分重行投票,不影響整體選舉結果(第 69 條)。
- 一般學生舉發權與選委會自查舉發:一般選舉人發現有違法情事,得於公告後 5 日內檢具事證向評議委員會舉發(第 75 條);選委會自身發現違法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於 5 日內向評議委員會舉發(第 76 條)。
- 既往行為效力保障(公信力維護):當選經宣告無效者雖應解除職務,但其就職後至解除職務前,以該職務身分所做出的決議與行政行為,效力不受影響(第 73 條)。
五、 官方標準提案樣張
本頁引述之條文皆出自《選舉罷免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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