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與司法救濟總覽

解析雙法庭制度、審級架構與學生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章 總則:組織定位與基本運作規範

1. 組織定位與身分保障

  • 獨立行使職權:評議委員獨立辦案,不受干涉;非經學生議會依程序解除職務,不得任意免職。
  • 員額配置:置評議委員 5 人,並由內部選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 1 人。
  • 法庭分設:下設「章程學生法庭」與「行政學生法庭」。

2. 領導層職務代理順序

  • 當主任委員無法執行職權或出缺時,代理順位如下:
    • 副主任委員代理(至選出新主委止)。
    • 若主委與副主委同時出缺:由資深評議委員代理;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優先代理。

3. 迴避制度(維護審判公正)

  • 法定強制迴避(自行迴避):
    • 曾參與原因案件之審理。
    • 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 聲請迴避:
    • 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
    • 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若當事人已就案件進行實體陳述或聲明,原則上不得再申請,除非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
  • 計算限制:經裁定應迴避之評議委員,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

第二章 & 第三章:雙法庭核心職權與審級制度

第二章 章程學生法庭(憲政與法規解釋機構)

  • 核心職權:審理《章程》之解釋,以及統一解釋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合議型態:採全體 5 位評議委員合議審理。
  • 學生審判長順位: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資深評議委員(資同以年長者任之)。

第三章 行政學生法庭(訴訟審理與審級制度)

  • 核心職權:審理學生議會通過之自治法規所產生的學生行政訴訟案件及非訟案件。
  • 審級制度(二級二審):
    • 高等行政學生法庭(第一審):原則上採委員 1 人獨任審理,該委員即為審判長。
    • 最高行政學生法庭(第二審):原則上採委員 3 人合議審理(人選由抽籤產生);由參與審理中之資深委員(資同以年長者)擔任審判長。

第四章 & 第七章:司法行政決策與監督機制

第四章 評議委員會議(司法行政決策機構)

  • 開會事由:由主任委員召開,用以處理司法事務之分配及研商重要事項。
  • 會議主席順位: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資深評議委員(資同以年長者)。
  • 成案與決議門檻:
    • 成案門檻:現有總額 1/2 以上出席。
    • 決議門檻:出席委員 1/2 以上同意。
    • 平手裁決: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監督處分與審判獨立)

  • 監督主體與警告處分:由主任委員監督各委員。委員若有怠忽職務、越權或行為不檢,主任委員得施以警告。
  • 懲處與解職申請:若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仍不悔改,得經評議委員會議決議,向學生議會申請提出解除職務案。
  • 審判獨立保障:司法行政之監督,不得影響審理權之行使。

第五章 & 第六章:法庭審理秩序與評議秘密

第五章 學生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公開審理與法庭指揮)

  • 公開審理原則:訴訟案件原則上應公開審理;若不公開,必須宣示理由。
  • 法庭指揮與秩序權:學生審判長享有開閉會議、指揮審理程序及維護法庭秩序之全權。
  • 違秩序之處分:對於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入場或命其退出法庭。

第六章 審理之評議(多數決與審判秘密)

  • 評議主席與決算機制:由學生審判長擔任評議主席,僅由實際參與審理之評議委員參與決定。
  • 過半數決:若意見分三說以上且皆未過半,採「將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 審判秘密:評議過程中各委員之意見,於案件審理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第八章 學生行政訴訟程序:訴訟救濟與上訴機制

1. 提起訴訟條件與時效(除斥期間)

  • 訴訟類型:學生或團體認為自治組織之違法自治行為損害其權利,得向高等行政學生法庭提起訴訟(求為給付、撤銷或確認)。
  • 提起時效:應於知有權利損害之翌日起 1 個月內提起;且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3 個月者,不得提起。

2. 審理與證據調查程序

  • 言詞辯論原則:行政訴訟應進行言詞辯論;法庭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查證據。
  • 證人到庭義務:本校學生經通知為學生證人時,有到庭陳述之義務。
  • 停止執行(保全程序):
    • 原則不停止:提起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原自治行為之執行。
    • 例外停止:若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評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若對重大公益有影響則不得為之)。

3. 裁判效力與上訴救濟

  • 裁判效力:經宣示或公告之審理結果/裁定,拘束全體自治機關、組織、學生及團體。
  • 上訴程序(不變期間):
    • 對高等法庭之結果不服,應於審理結果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高等法庭遞交上訴狀提出上訴。
    • 上訴狀未載明理由者,需於 10 日內補提理由書,否則原高等法庭得直接裁定駁回(不予命補正)。
  • 終局確定:經最高行政學生法庭審理確定之案件,不得再提起上訴。

權益救濟與評議 FAQ

當同學或學生團體認為自治組織(如行政中心、學生議會等)之自治行為違法,並侵害其權益時,得向高等行政學生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時效:應於知悉權利受損翌日起 1 個月內提起;但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3 個月者,不得提起。
***其他救濟管道:若對法規適用有疑義,可聲請「章程學生法庭」進行法規解釋;若情況急迫,亦得聲請「停止執行」該違法行為。

是的,必須遵守。評議委員會係自治會《組織章程》授權之最高司法機關,其所做之審理結果與裁判具備絕對拘束力,拘束全體自治機關、組織、學生及團體。

本會採二級二審制,程序如下:
第一審(高等行政學生法庭):由評議委員 1 人獨任審理。 提起上訴:對第一審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到審理結果後 10 日內向原法庭遞交上訴狀;未附理由者須於 10 日內補提理由書,否則將被裁定駁回。
第二審(最高行政學生法庭):由評議委員 3 人合議審理(人選由抽籤產生)。此審定為終審,不得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