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組織章程與運作架構總覽

彙整正副議長制度、大會運作規範、黨團政團與各審查委員會職能


👑 一、 正副議長制度(第三章 第 7~16 條)

1. 職權與代理機制

  • 職權:議長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第 14 條)。
  • 職務代理:
    •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
    • 正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互推一人代理(第 14 條)。

2. 選舉與補選程序

  • 產生方式: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第 7 條)。
  • 選舉時程與門檻:
    • 第一次選舉:應於議員就職日起 7 日內召開預備會議舉行,須有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得票較多者當選;同票則抽籤(第 8 條)。
    • 第二次選舉: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時,應於 3 日內舉行第二次選舉。出席人數達總額 1/3 以上即可開會,以實到人數選舉,得票較多者當選(第 8 條)。
  • 補選規定: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由議會議決補選;同時出缺時,由議員推選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報學務處備查之日起 15 日內召集臨時會辦理補選(第 16 條)。

3. 罷免與辭職規定

  • 罷免門檻與程序:(就職未滿 3 個月者不得罷免)
    • 提案:須敘明理由,並有議員總額 1/3 以上簽署向秘書長提出(第 9 條)。
    • 審議與投票:收到罷免案 15 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罷免議長由副議長主持,罷免副議長由議長主持)。
    • 通過條件:須有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總數 2/3 以上同意始通過(第 9 條)。
    • 限制: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第 9 條)。
  • 辭職生效:正副議長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第 15 條)。

🏛️ 二、 大會運作規範(第四章 第 17~25 條)

1. 會期與召集方式

  • 開會頻率:大會第一會期開會 3 次,第二會期開會 4 次,第三會期開會 1 次(第 17 條)。
  • 召集順序:由議長召集;議長未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副議長亦不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第 17 條)。
  • 會議主席: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未能出席由副議長擔任;均未能出席則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擔任(第 18 條)。

2. 開議門檻與表決機制

  • 法定開議人數:非有全體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出席,不得開議(第 20 條)。
  • 出缺人數定義:指因辭職、去職、喪失會員資格、被罷免者及三年級議員未出席者(第 20 條)。
  • 延會例外:進行施政報告、質詢及聽取報告議程時,不因出席人數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第 20 條)。
  • 流會(不足額)處理:連續兩次因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達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 1/3 以上者,即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 21 條)。
  • 表決門檻與主席關鍵票:
    • 一般議案以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第 20 條)。
    • 若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特別規定門檻)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第 20 條)。

3. 公開與迴避原則

  • 公開舉行:會議應公開舉行(第 22 條)。
  • 利益迴避: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第 23 條)。

🚩 三、 黨團與政團(第八章 第 40~43 條)

1. 黨團成立與報備

  • 成立門檻:同一政黨在學生議會至少須有同黨籍議員 3 席以上,方可成立議會黨團(第 41 條)。
  • 登記時程:各黨團應於每會期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成員名單經負責人簽名後送交秘書處認定(第 40 條)。
  • 異動報備:黨團成員有增減時,黨團負責人應向大會報備,且成員不得重複參加(第 42 條)。

2. 政團成立

  • 跨黨/無黨合作:未能依規定組成黨團之議員,得選擇加入其他黨團,或由 3 人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準用黨團規定)(第 43 條)。

📊 四、 重要門檻與程序快速對照表

項目 / 事項 法定人數或門檻條件 法源依據
正副議長選舉(第一次) 總額過半數出席,得票較多者當選 第 8 條
正副議長選舉(第二次) 總額 1/3 以上出席,實到人數選舉 第 8 條
正副議長罷免提案 總額 1/3 以上議員連署簽署 第 9 條
正副議長罷免通過 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 2/3 以上同意 第 9 條
大會法定開議人數 總額(扣除出缺及高三未到者)過半數出席 第 20 條
大會連續流會後開會 第三次會議實到人數達 1/3 以上即可開會 第 21 條
大會一般議案表決 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主席於差一票時可投關鍵票) 第 20 條
黨團 / 政團成立人數 同黨籍 3 席以上組黨團;3 人以上可組政團 第 41、43 條

五、 審查委員會產生方式與通用規則

1. 產生時機與參加限制

  • 產生時機與選擇:於第一、二會期開議前的「預備會議」中產生。議員自由參加,未參加者由議長指定。
  • 參加限制:每位議員以參加 1 個審查委員會為限,同一會期內不得變更(但得列席其他委員會)。正副議長得不參加第 1 至 7 款委員會。

2. 監督質詢與委員任期

  • 監督與報告:各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大會交付(付委)之議案;第 1 至 7 款委員會於每會期開始時,得邀請行政中心對口部處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亦得邀請議政顧問列席。
  • 委員任期:任期至下一會期新委員產生之日止;第三會期之委員得與第二會期相同。

六、 8 大審查委員會綜合架構與職能總覽

委員會名稱 人數與召集人規範 對口行政部門 核心審查與監督職能
活動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委員互選 1 人為召集人)
行政中心 活動部 審查全校性大型活動案(如迎新、校慶、演唱會等)、企劃書與活動預算備查。
社團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社團部 審查社團管理規範、評鑑制度、補助金劃撥、新社團成立/復社及社團權益議案。
自治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內務部 /
自治發展相關部門
審查校園民主發展、班代溝通管道與自治會內部組織架構調整議案。
學權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學權部 審查學生權益爭取、作息制度、服儀規範、校規合理性檢討與設施申訴議案。
媒體資訊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新聞部 /
資訊部
審查官方媒體宣傳、新聞發布、資訊平臺(如官網)與設備系統維護議案。
學藝財務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財務部 /
學藝部
財務監督(審查總預算/決算案) 及校園文藝、學術講座等學藝提案。
公關秘書審查委員會 至多 6 人
(人數超額需協商,互選召集人)
行政中心 公關部 /
秘書處
審查跨校交流、外校聯誼、校外贊助,以及內部行政、總務與文書檔案議案。
法規審查委員會 固定 9 人
(正副議長為當然委員,議長兼召集人;其餘 7 人由上述 7 個委員會各推 1 人)
全會法規位階審查 專責自治會章程與各項自治法規之制定、修訂與廢止案,進行法案文字與位階審查。

七、 特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專責紀律維護與懲戒機制
01. 組織組成

固定 9 人。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議長兼召集人),其餘 7 人由第 1 至 7 款審查委員會各推選 1 人組成。得由法規審查委員會之部分或全部委員兼任。

02. 觸發機制

議員開會時違反議事規則或妨礙秩序,經主席警告、制止或禁止發言後情節重大者,由大會主席移付審議。

03. 審議程序

依據「大會紀錄事實」進行審議,受移付之議員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辯。

04. 懲戒方式(按情節輕重)
  1. 口頭道歉
  2. 書面道歉
  3. 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4. 停權並解除職務 需大會出席議員 2/3 以上同意